-
再见了投标保证金
长期以来,在招投标中,保证金制度备受诟病,保证金被占用、挪用等违规违法行为屡屡发生,企业因投标,导致大量资金被占用,且周期很长,负担过重,不利于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发展。
保证金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招标采购“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一系列举措的出台,预示着保证金制度正在加快退出历史舞台!
近些年,招投标领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不论是国办函〔2019〕41号文明确提出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还是各地陆续发布通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都提出了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
近期,部分地区相继出台政策关于保证金,不难看出,取消投标报名、取消投标保证金已是大势所趋!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1年3月,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印发通知,要求停止收取政采工程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
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以保险、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
政采招标免收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
襄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襄阳市发布《关于鼓励停止收取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
1、鼓励进场交易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免收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不再收取履约保证金。
2、若招标人认为项目需要收取保证金,建议以保险、电子保函方式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
3、我中心拟从2021年9月1日后,不再代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
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关于试行电子银行保函服务的通知》。
2021年9月1日起,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项目可选择电子银行保函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按照自主意愿,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线选择电子银行保函或其他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并自行掌握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情况,以免影响投标。
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选择电子银行保函、电子保险保单、银行保函、现金等不同方式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具有同等效力,招标人不得拒绝或强迫投标人选择某一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
当下的保证金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招标采购“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一系列举措的出台,预示着保证金制度正在退出历史舞台!
目前在“招投标”的法律规定上,没有规定需要投标报名,即投标报名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招投标”操作习惯。
国办函〔2019〕41号,明确提出:
精简管理事项和环节。系统梳理公共资源交易流程,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原件核对等事项以及能够采用告知承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
早在之前国家发改委和住建部等八部委公布第20号令《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中也明确规定:除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注册登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
按照以往惯例,进行交易的工程建设招投标等项目,交易流程中均存在“投标报名”环节。设置“投标报名”环节和报名期限,由此可能致使投标报名不充分,投标人获知招标信息较晚而错过了报名时间。同时,容易泄露潜在投标人名单,易导致串标、围标和劝阻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等行为的发生。
除此之外,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人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六部门联合发布《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建市【2019】68号),明确提出: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证金。对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可以保函的方式缴纳。
四大亮点:
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人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六部门联合发文力推,齐抓共管!
支持多个担保保证人开展业务,保证公平竞争!
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是“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
全面公开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工程业绩、信用信息以及工程担保相关信息。
住建部联合发改委、财政部、人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共同发文(建市【2019】68号)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
1、现金保证金:严禁将现金保证金挪作他用,保证金到期应当及时退还。
2、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全部采用具有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函,并实行差别化管理。
3、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4、招标人到期不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投标保函的,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5、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6、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全面公开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工程业绩、信用信息以及工程担保相关信息。
湖南鼓励以承诺代替投标保证金!2020年,湖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实行不见面开标,招标人不得要求项目负责人必须到场。鼓励招标以投标承诺代替投标保证金、保函担保。
山东催促534家企业办理退付保证金
山东省在2019年6月底就发布《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从2019年7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向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方面,采购代理机构代理山东省各级政府采购项目不得收取履约保证金。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并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采购人不得以供应商事先提交履约保证金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拒收供应商以银行、保险公司出具保函形式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对于后付费项目,原则上不再收取履约保证金。
- 上一篇:严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 下一篇:招标投标监管的实施意见
蒙公网安备15010502002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