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住建部换帅,资质改革或将开始推进!

           据住建部网站消息,2022年6月17日下午,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同志出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领导干部会议,宣布中央决定:倪虹同志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党组书记

          住建部官网显示:

          倪虹,男,汉族,1962年10月出生,辽宁鞍山人,1983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3年8月参加工作,哈尔滨建筑工程学院工业与民用建筑专业大学毕业,工商管理硕士,高级工程师。曾任中国城乡建设发展总公司副总经理,安徽省合肥市副市长,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党组书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改革与发展司司长(研究室主任)。2015年6月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党组成员。

          事实上,在前任王蒙徽调任湖北省委书记之后,住建部多次重要会议,都是由倪虹主持,所以此次上任是意料之中的事情。另外,此次任命并没有明确住建部部长的职位,据说倪虹同志除了任命为书记之外,还有一个候任部长的职位,只是官网并没有提及。

          建筑业的发展方向

          当下建筑业有几个特点:

    1、行业整体增速放缓,地区发展差距拉大。

    2、基建领域投资力度持续高位。

    3、国有企业尤其是央企转变为投资主体。

    4、EPC成为工程建设的主要模式。

    5、工程款不到位常态化,利润越来越低。

    6、融资难、高负债成为国企新雷区。

    7、民营房开企业、建筑企业负重前行。

         我们建议:

    1、特级企业利用综合资质的新政策,向相关领域转型;

    2、一级资质企业努力冲击特级资质;

    3、二级资质企业适时升一级;

    4、三级资质企业努力拓展经营范围;

    5、鼓励设计、施工企业按照政策相互申请资质,走工程总承包发展模式。

          资质改革对企业的影响

    1、原先的一、二、三级压缩至甲、乙两级后,各个等级的承接范围和影响力差距更大了。在改革后的甲级资质可以承接本类别内所有规模的项目,相当于改革前的特级资质。

    2、甲级资质承接范围扩大后,其升级标准和办理难度必然也会相应提升,以前资质根据三个等级划分,升级所用的人员和工程业绩相对平缓,而将来企业要从乙级资质直接升级至甲级资质,所要面临的挑战会更高。

    3、二级企业原来的竞争优势不复存在,改革后换发乙级资质,市场竞争会十分激烈。而住建部发布的资质改革方案中明确表示,将来会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底层内卷会越来越严重,升级资质是企业逃出低级别市场的唯一出路。

          改革后:

    1、工程勘察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

    2、工程设计资质分为综合资质、行业资质、专业和事务所资质;

          施工资质

    1、分为综合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和专业作业资质;

          工程监理资质

    1、分为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

    2、资质等级原则上压减为甲、乙两级(部分资质只设甲级或不分等级),资质等级压减后,中小企业承揽业务范围将进一步放宽,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3、文件还提到做好资质标准修订和换证工作,确保平稳过渡,设置1年过渡期,到期后实行简单换证,即按照新旧资质对应关系直接换发新资质证书,不再重新核定资质。

          施工资质   

    1将10类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调整为施工综合资质,可承担各行业、各等级施工总承包业务;

    2、保留12类施工总承包资质,将民航工程的专业承包资质整合为施工总承包资质;

    3、将36类专业承包资质整合为18类;

    4、将施工劳务企业资质改为专业作业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5、综合资质和专业作业资质不分等级;

    6、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等级原则上压减为甲、乙两级(部分专业承包资质不分等级),其中,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在本行业内承揽业务规模不受限制。

          工程监理资质

    1、保留综合资质;

    2、取消专业资质中的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农林工程资质,保留其余10类专业资质;

    3、取消事务所资质。

    4、综合资质不分等级,专业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

          工程勘察资质

    1、保留综合资质;

    2、将4类专业资质及劳务资质整合为岩土工程、工程测量、勘探测试等3类专业资质。

    3、综合资质不分等级,专业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

          工程设计资质

    1、保留综合资质;

    2、将21类行业资质整合为14类行业资质;

    3、将151类专业资质、8类专项资质、3类事务所资质整合为70类专业和事务所资质。

    4、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等级;

    5、行业资质、专业资质等级原则上压减为甲、乙两级(部分资质只设甲级)。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
    “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做好改革后续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发〔2021〕7号文件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止受理本文附件所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首次、延续、增项和重新核定的申请,重新核定事项含《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规定的核定事项。2021年7月1日前已受理的,按照原资质标准进行审批。

      二、为做好政策衔接,自2021年7月1日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止,附件所列资质证书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统一延期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后,持有上述资质证书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换证。

      三、自2021年7月1日起,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由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备案手续。企业提交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材料后,备案部门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并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并取得资质证书后,即可承接施工劳务作业。

      四、对于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改革的许可事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资质目录,制定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告知承诺内容、核查办法和办事指南。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经核查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对于按照优化审批服务方式改革的许可事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推动线上办理,实行全程电子化申报和审批。要精简企业申报材料,不得要求企业提供人员身份证明和社保证明、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93号)明确的试点时间统一延长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之日。

      附件:国发〔2021〕7号文件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6月29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
    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减轻企业负担,结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工作安排,现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二、上述资质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三、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四、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延续有关政策由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相关企业资质证书信息应及时报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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