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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新规!
刚刚,苏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贯彻《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的通知,自3月1日起执行。
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实施《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进一步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规范招投标各方主体行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进行审批核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招标事项需要提前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向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申请,按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招标。
二、严格执行招标规定。招标人不得以支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设定不合理的暂估价等形式规避招标;不得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虚假招标;不得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备忘录等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转为采用谈判、询比、竞价或者直接采购等非招标方式。
三、明确招标代理费用支付。招标代理费用应当由招标人支付,原则上直接支付。另行约定由中标人代为支付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支付标准和时间,并在最高投标限价的税前计列(不参与竞争)。因建设单位原因导致项目取消的,建设单位应返还中标人代为支付的代理费用。
四、投标保证金差异化缴纳。为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招标,免收投标保证金;政府投资的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当年度最新公布的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等级为A的投标人免收投标保证金,综合考评等级为B的投标人减半收取投标保证金。鼓励其他项目参照执行。
减免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投标保证承诺书(见附件1)。收取投标保证金的,银行保函应当由投标人基本账户所在网点的当地行或其上级银行机构出具,保险保函费用应由投标人基本账户汇出。
五、合理设置类似业绩条件。招标人可依据项目特点,设置企业或者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工程业绩作为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类似工程业绩量化指标的数量、规模、期限等执行省现行文件规定。
六、明确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建设工程,应用我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百分制评标中信用分满分为6~8分: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总承包工程;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总承包工程;
(三)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0万元以上的安装工程及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钢结构、幕墙、智能化、土石方、桩基、基坑支护、园林绿化等专业工程;
(四)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
其他的建设项目,百分制评标中信用分满分为2~6分。具体分值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特级、一级资质施工企业参与小型工程投标,其信用评价结果按0.6系数折算参与评审。
全市统一使用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各地不得自行改变信用评价结果使用原则,不得通过各类考评等自行调整建筑业企业信用分值。
七、优化资格后审方法。招标人资格后审时可以选用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进行比选。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并明示具体比选条件,满足条件的投标人进入评标入围环节。
为保证合理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招标人应合理设置比选信用分值,比选信用分值一般不低于最新公布的该专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平均分,并确保存在不少于45家潜在投标人和不少于15家实际投标人。当有效投标人少于15家时,应当重新招标。
八、资格后审评标入围二轮抽签法。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的投标人先按信用分由高往低排名,第一轮在前R名中随机抽出R/2(R/2取整)家(若有信用分的投标人≤R/2家,则全部入围);剩余的名额,在第二轮从上述被抽中单位外的所有进入评标入围环节投标人中抽取。R为评标入围的投标人数量,具体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选用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进行比选的,不使用此方法。
九、合理优化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规则。具有通用技术标准的施工项目,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只对施工组织设计做合格性评审。
需要项目负责人陈述及答辩的,答辩内容原则上应为工程概况、技术方案。答辩前由技术标专家每人拟定2题答辩题目,并从中随机抽取2题作为答辩题目。
十、优化“评定分离”方式。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不宜超过5家。有效投标不超过3家时,不再采用评定“评定分离”确定中标人。有效投标为4~6家时,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不超过3家;大于6家时,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不超过5家。具体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十一、完善异议投诉处理机制。建设工程招投标投诉人可以通过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在线异议、投诉。
十二、统一全市投标行为考评标准。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属地范围内招投标行为的考评,每季度考核一次。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汇总全市考评结果在局政务网上进行公示、公布,考评结果直接在评标中使用。投标行为考评标准详见附件2。
本通知所称的小型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类似工程的标准和要求执行省现行文件规定。
招标人自主确定中标人
第七十条明确: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人依法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投标资格审查、编制标底、评标、确定中标人以及签订合同等事项的自主权。
禁止采取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进行资格预审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明确:
禁止采取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进行资格预审,或者在资格预审后再对投标人数量进行限制。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不得参加投标
第三十九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可以不设标底,...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7种行为视为串标!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视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二)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子设备编制、打包、加密或者上传;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者出自同一投标人的电子文档;
(五)不同投标人从同一个投标单位或者同一个自然人的互联网协议地址下载招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虽然经由投标人自己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所需资金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
(七)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
投标不足三个的,视情况继续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五十条第二款:
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有效投标是否仍具有竞争性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有效投标仍具有竞争性的,应当继续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对有效投标是否仍具有竞争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否决全部投标。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论证过程和结果。
鼓励免收或者减收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范约定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形式、金额或者比例、收退时间等。
招标人应当同时接受现金保证金和银行保函等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鼓励招标人接受担保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其他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鼓励使用电子保函。鼓励招标人对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等级高的投标人免收或者减收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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